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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纠纷汤容滨律师

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

法院结合借条和银行交易明细,认定20万元借贷关系成立,判令返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。

案情与争议

出借人主张借款人于2014年借款20万元,约定期限半年,到期未还。出借人提交了借款人签署的借条和银行历史交易明细。经公告送达,借款人未到庭答辩。

法院审理

法院结合借条记载的本金、期限和银行交易明细,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。借款人经传唤未到庭,也未提交反驳证据。

裁判结果

一审判令借款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本金20万元,并按年利率6%支付2015年1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。案号为(2016)沪0104民初13596号。

来源:华律网历史案例。封面为示意图。

原刊:汤容滨律师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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