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与争议
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。原告未看房便在签约当天付款,成交价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,房屋也未按约实际交付。争议在于双方是否有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。
法院审理
法院综合考察了签约过程、中介信息、约定价格、房屋交付情况、付款后的款项处置以及当事人陈述。法院认定双方缺乏真实买卖意思,名义上的房款实际属于借款,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。
裁判结果
原告经法院释明后未在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。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,并指出返还借款可另行起诉。
来源:华律网历史案例。封面为示意图。
一审法院结合签约、付款和交付情况,认定所谓房款实为借款,驳回基于买卖合同提出的诉讼请求。
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。原告未看房便在签约当天付款,成交价明显低于当时市场价,房屋也未按约实际交付。争议在于双方是否有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。
法院综合考察了签约过程、中介信息、约定价格、房屋交付情况、付款后的款项处置以及当事人陈述。法院认定双方缺乏真实买卖意思,名义上的房款实际属于借款,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。
原告经法院释明后未在期限内变更诉讼请求。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,并指出返还借款可另行起诉。
来源:华律网历史案例。封面为示意图。